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节选)

信息来源: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辽宁分院 时间:2023-02-15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节选)

辽人社发〔202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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